合肥鼓励建百米以上高层建筑 新规今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1-05-31 浏览次数:1672

    “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今日起,《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中明确合肥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中,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   《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对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进行了规定。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但架空层不应封闭起来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规定》中明确:“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及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设计条件的突破。”   从今起,新出让土地项目应在设计条件中明确奖励办法,没有明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本规定施行之日前,规划设计条件中未作规定的已出让项目,实施容积率奖励需经合肥市规委会和土委会批准。奖励建筑面积土地价款按办理时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40%缴纳。   《规定》中明确: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阳台面积和进深不宜过大。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房产发证面积仍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而无顶盖阳台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均可视为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