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管新规2月1日起施行 物业跑路重罚10万

发布日期:2012-02-03 浏览次数:2122

亮点

  业委会小区“管事”的业主委员会,因大家意见不一,面临解散咋办?特殊时刻,街道办事处将会“接力”担起重任。

  物业费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可以在物管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物管出现的新情况作出诸多新规定,为防物业不顾小区保洁撒手“跑路”,明确可对其重罚10万元,资质也可能被取消。

  小区内乱停车,不听劝告将被查

  提起小区停车,不少人直皱眉,因为总有人乱停车,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对此,新规定要求小区内“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机动车库、车位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有序停放车辆”。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的,物业应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物业应予以摄录并邀请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两名以上业主代表到场,报县(市)、区房产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占用消防通道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家里搞装潢,业主要到物业办手续

  作为立法亮点,新规定明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业主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持有关资料向物业办理登记手续。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或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物业应及时予以制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按照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跑路”了,可重罚10万元

  协议没达成,或正在商谈中,物业突然“跑路”,小区卫生乱成一团,此前,类似事件不时发生。为预防此类事件再次上演,新规明确,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期限前三十日,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应按照程序做好物业服务交接,并书面告知房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物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管区、停止物业服务。违反该规定,将由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产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